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
吉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的通知
吉政發(fā)〔2021〕2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長春新區(qū)、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qū)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現(xiàn)將《吉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吉林省專利獎評獎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創(chuàng)新,強化知識產權高質量創(chuàng)造、高水平保護和高效益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產業(yè)化,規(guī)范吉林省專利獎(以下簡稱省專利獎)申報、推薦、評審、獎勵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吉林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專利獎由省政府設立,每3年評獎一次,每次不超過60項。
第三條 省專利獎主要表彰為技術(設計)創(chuàng)新、保護、轉化及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專利權人和發(fā)明人(設計人)。
第四條 省專利獎評獎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設立省專利獎工作組,由省政府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和專利行政部門組成,負責對省專利獎評獎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一)工作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
(二)辦公室負責省專利獎評獎的日常工作,在評獎期間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專家評審組由相關專業(yè)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專業(yè)技術領域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申報和推薦
第六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吉林省行政區(qū)域內登記注冊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為吉林省內戶籍個人的,應由省內實施單位申報;
(二)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且該專利權有效;
(三)專利及其產品符合國家和吉林省的相關產業(yè)及環(huán)保政策;
(四)專利創(chuàng)新性強、技術水平高或者設計獨特,轉化實施后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tài)效益;
(五)針對專利采取了比較完善的保護措施;
(六)全體專利權人均同意申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省專利獎:
(一)專利權存在爭議;
(二)已獲得中國專利獎或者省專利獎;
(三)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七條 申報省專利獎應當提交《吉林省專利獎申報書》,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專利的專利證書、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掃描件;
(二)申報單位法人證書掃描件;
(三)申報單位為非專利權人的,需提供專利權人同意申報的證明以及對專利享有合法實施權的材料;
(四)外觀設計專利應提供產品的實物照片;
(五)專利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生態(tài)效益的證明材料(如專利權人或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濟效益證明等);
(六)針對申報專利采取的保護和管理證明材料;
(七)申報專利為特殊產品的,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市場準入證明材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如獲獎情況等)。
第八條 申報省專利獎采取推薦方式,下列單位有權推薦:
(一)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fā)區(qū)、長春新區(qū)、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qū)、梅河口市專利行政部門;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
(三)駐吉中直有關部門、單位。
第三章 評審及程序
第九條 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評審指標:
(一)專利質量評價。包括: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文本質量。
(二)技術先進性評價。包括:原創(chuàng)性及重要性,相比當前同類技術的優(yōu)缺點,專利技術的通用性。
(三)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評價。包括: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四)社會效益及發(fā)展前景評價。包括: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行業(yè)影響力,政策適應性。
第十條 外觀設計專利評審指標:
(一)專利質量評價。包括:創(chuàng)新性和工業(yè)適用性,文本質量。
(二)設計要點及理念的表達評價。包括:設計要點獨特性,藝術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三)運用及保護措施和成效評價。包括:專利運用及保護措施,經濟效益及市場份額。
(四)社會效益及發(fā)展前景評價。包括:社會效益、生態(tài)效益,發(fā)展前景。
第十一條 省專利獎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初審和復審,各階段評審結果由省專利獎工作組辦公室向社會公示,公示期均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參與省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申報專利或相關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四章 異議及處理
第十三條 省專利獎評獎工作接受社會監(jiān)督。社會公眾對申報專利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省專利獎工作組辦公室提出。
第十四條 省專利獎工作組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省專利獎工作組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相關方,異議成立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參與異議處理的有關人員應對異議者的身份及有關異議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條 以提供虛假數(shù)據、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省專利獎,由省專利獎工作組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獎勵及表彰
第十七條 省專利獎擬獎勵名單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由省專利獎工作組提請省政府批準發(fā)布表彰決定。對獲獎的申報單位頒發(fā)證書和獎金、省內發(fā)明人(設計人)頒發(fā)證書。
第十八條 省專利獎獎金從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獲省專利獎的專利發(fā)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獲獎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yè)績考核等工作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編輯: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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