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8月25日電 (譚偉旗 王欣婷)螺螄是一種餐桌常見的水產品,禁漁期捕撈螺螄是否違法?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的李某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給出解析。
據悉,2020年7月19日至7月25日期間,李某明知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禁止捕撈水產品,找四人參與了辛某、張某新(均已判刑)、馮某凱(已判刑)等人組織的在德惠市菜園子鎮(zhèn)某渡口附近非法捕撈水產品螺螄,并將捕撈的螺螄賣給線上老板“田螺哥”。
李某找張某四、張某國、葛某志、朱某祥(均另案處理)共同參與捕撈螺螄,其中,李某捕撈螺螄1676斤,張某四捕撈螺螄2823斤,張某國捕撈螺螄2820斤,葛某志捕撈螺螄3013斤,朱某祥捕撈螺螄2441斤,以上共計捕撈螺螄12773斤,李某獲利。
該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禁漁期、禁漁區(qū)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從犯,且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李某2020年12月25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過刑罰,本次犯罪系漏罪,應對前后兩罪數罪并罰。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該院作出如下判決:撤銷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的緩刑部分;李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拘役六個月,與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上繳國庫。(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